按照《淄博市公安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将体检、考察政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考察政审人员
(一)《公告》相关规定:
在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岗位,按1:1.5比例确定体检考察政审人员范围(未按时提交同意应聘证明等材料的视为放弃体检考察政审资格)。
体检、考察政审时先按1:1的比例进行,对体检、考察政审人员不合格的,从应聘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政审范围的人员中按顺序等额递补。
同一岗位中出现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则按岗位要求的优先条件和笔试成绩确定顺序;笔试成绩也相同的,采取加试的办法确定顺序。
根据考试、考察政审、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一经公示,不再进行递补。对公示后无故放弃聘用资格的应聘人员,将被记入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5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二)体检、考察政审人员
各招聘岗位按1:1.5进入体检、考察政审范围人员名单见附件1。
首批体检、考察政审人员为1:1入围人员。
二、考察政审工作的组织
考察政审工作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于11月24日前完成,并将考察政审结果相关材料报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四、体检工作的组织
体检工作由市招聘办统一组织。
(一)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人民警察职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体检时间、地点
体检人员于11月21日(周六)上午6点前持本人身份证、面试通知单、体检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3)和450元体检费(如需复检,复检费用由本人承担),到淄博市市直机关第二综合办公楼(张店区联通路202号)门前集合。
(三)体检要求
1、体检人员认真阅读体检须知(见附件2)并执行。
2、体检人员下载并打印体检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3),由本人逐项填写本人基本情况,不得遗漏,并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在集合时交招聘办。
3、除特殊情况经市招聘办同意外,体检人员凡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4、凡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市招聘办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凡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市招聘办给予其5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处理。
5、体检结果不合格的将在体检结束3个工作日内告知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如需复检,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且按规定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附件:
1、淄博市公安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考察政审范围(1:1.5)人员名单
淄博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