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现将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14年2月在我市参加教师资格体验合格人员,包括:
1.参加2013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的申请人员;
2. 已取得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自发证之日起5年内),并全省2013年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即面试)的申请人员;
3. 在校未认定的2011年以来的山东省师范类毕业生。
二、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须在2014年4月10日至4月17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站(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其中,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其它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并填写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材料审查
1.审查时间:
4月21日至4月22日工作时间内。
2.审查地点:
新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教育局窗口(新泰市东周路698号),电话:7251783。
3.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均需上交,复印件须用A4纸。所有材料均须考生本人到现场提交):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4纸双面打印,贴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式两份);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纸张同一面上);
③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④考试合格证明或成绩单(须含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类课程成绩及毕业教育实习成绩),省考携带教育学、心理学两科成绩合格证(说明:参加国考人员的考试合格证明在教育局留存,不用上交)。
2011年以来的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需提供毕业证、报到证、教育实习报告表、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教育实习报告表、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单三件复印材料,档案管理单位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毕业学校出具的毕业时未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的说明。
⑤《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已在教育留存,不用上交);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⑦《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鉴定表由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填写并签名、加盖公章,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填写并签名、加盖公章。思想品德鉴定表可在网报时下载(或本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8.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用。照片需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的为同一底版,贴在A4纸上,并在A4纸上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三)材料确认。新泰市教育局于2014年4月23日将教师资格申请人材料上交泰安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在教师资格管理系统中确认申请人的信息。
(四)资格认定。泰安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在现场确认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证书编号,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三、其他: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上交的原件请于4月29日到材料审查地点领取。
2.其他内容详见泰安市教育局文件。
新泰市教育局政工科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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