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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枣庄市市中区区直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0人 10月21日-23日报名
来源:联创世华 时间:2019-10-11 11:14:01 编辑:wutingting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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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卫生类公开招聘——笔试网校课程

枣庄事业单位(卫生类)招聘1对1课程\\2019下半年事业单位笔试辅导课程(综合类、教育类、卫生类)  

枣庄联创世华 电话:0632-3225226,5270999, 13793723000, 13326328122



2019枣庄市市中区区直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0人 10月21日-23日报名

根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医院和枣庄市市中区妇幼保健院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人数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字〔2019〕4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公开招聘备案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应聘初级岗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79年10月21日以后出生), 应聘中级岗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1974年10月21日以后出生),应聘高级岗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1969年10月21日以后出生);

(六)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及相关证书须在报名之日前取得。属在职人员应聘的,应出具有用人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定向、委培毕业生应聘的,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不按上述要求办理或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招聘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应工作经历证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所学专业工作经历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9年10月21日为截止日期。

(七)从枣庄市市中区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取得相应的普通高校学历、学位证书,服役期满且服役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可应聘符合定向招聘条件的岗位;

(八)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有非法行医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准参加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进行应聘。

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计划和岗位

2019年度枣庄市市中区区直公立医院计划招聘30人。具体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条件要求见附件。

三、报名、初审和缴费

(一)个人报名

报名时间:2019年10月21日9:00—10月23日16:00。

查询时间:2019年10月21日11:00—10月24日16:00。

报名人员登录枣庄市市中区政府门户网站(www.zzszq.gov.cn)进行报名,认真阅读招聘简章,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个人信息资料。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人员在医院资格初审前可修改报名信息,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信息。医院初审,报名信息不能更改。报名人员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公开招聘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资格初审

初审时间:2019年10月21日11:00—10月24日16:00

招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节假日不休息),及时查看网上报名情况,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并尽快确认初审结果。招聘单位在报名人员信息提交2小时后进行初审。

(三)网上缴费

缴费时间:2019年10月21日11:00—10月25日16:00

资格初审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枣庄市市中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为放弃。缴费成功人员于2019年10月28日9:00— 11月2日8:30登录该网站打印准考证,以及《枣庄市市中区区直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和《应聘区直公立医院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8〕1427号)核定的标准,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的应聘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单位初审后,应聘人员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于2019年10月23日-25日(9:00-11:30,14:00-16:00)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枣庄市市中区人民医院人力资源部(枣庄市市中区解放路156号市中区人民医院门诊楼四楼人力资源部)办理减免手续。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应聘高级岗位的人员不受开考比例的限制,其他岗位的开考比例为1:3。报名结束后,市中区人民医院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定向招聘的岗位,报名出现空岗或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该岗位计划合并到序号2岗位;对其他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l人的,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含)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人数。报考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四)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对提供不实信息和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应聘资格。

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需按招聘岗位要求,向医院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以枣庄市市中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为准。现场资格审查后领取《面试通知书》,现场交纳面试考务费。在规定时间内未现场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视为弃权。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含),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按照鲁发改成本〔2018〕1427号文件核定的标准,面试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70元。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均采取百分制计算成绩。高级岗位的应聘人员不进行笔试,资格审查后,直接进入面试。

(一)笔试

笔试内容为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按A-医疗、B-护理、C-中医、D-康复、E-药学五类分别命题。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招聘医院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笔试成绩在枣庄市市中区政府门户网站查询。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笔试时间:2019年11月2日 上午9:00—11:30

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面试

面试由招聘医院按备案的面试方案组织实施。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根据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由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依次确定,并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布。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达不到招聘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结束后,初级、中级岗位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试总成绩;高级岗位按面试成绩10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面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方可进入考察范围。初级、中级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高级岗位应聘人员如同一岗位出现应考人员面试成绩相同,采取加试办法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

五、考察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

考察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原则上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对放弃考察体检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从进入同一岗位合格人员按照总成绩高低依次等额递补,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六、公示聘用

对于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枣庄市市中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市中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符合聘用条件的,发放《2019年市中区区直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通知书》,凭《2019年市中区区直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拟聘用人员领取《2019年市中区区直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期间,执行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正式应聘人员服务期不少于五年(包含试用期)。

七、其它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由枣庄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枣庄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监督,枣庄市市中区人民医院和枣庄市市中区妇幼保健院具体实施。

公开招聘备案制工作人员统一考试未尽事宜,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字〔2019〕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要保持所留联系电话24小时通讯畅通,并及时了解招聘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公开招聘监督电话:0632—3317084

网上报名咨询电话:0632—32118863156161

附件1:岗位汇总表20191009 (21973).xlsx


附件2:枣庄市市中区区直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备案制工作人员应聘须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医院

枣庄市市中区妇幼保健院

2019年10月8日

附件2:枣庄市市中区区直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备案制工作人员应聘须知

1、哪些人员可以应聘?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凡符合《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2019年枣庄市市中区区直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备案制工作人员简章》(以下简称《简章》)规定的招聘条件及岗位条件者,均可应聘。

2、哪些人员不能应聘?

1)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2)现役军人;

3)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3、留学回国人员应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应聘的,除需提供《简章》中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要提供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应聘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学历认证材料,在面试前与其他材料一并交医院审核。

4、对学历学位及相关证书取得时间有什么要求?

应聘人员须在2019年10月2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及相关证书。

5、学历学位高于岗位要求的人员能否应聘?

学历学位高于岗位条件要求,专业条件符合岗位规定的可以应聘。

6、如何界定应聘人员所学专业?

以应聘人员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7、岗位条件中 “两(三)年及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历”要求的“两(三)年”如何计算?

截止2019年10月21日,应聘人员的工作时间足年足月累计达到两年(三年)及以上。

8、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需向医院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需按招聘岗位要求,向医院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经本人签名的《公开招聘备案制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和《公开招聘备案制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

2)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

3)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工作经历证明。

4)在职人员应聘的,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对按时出具同意应聘介绍信确有困难的在职人员,经医院同意,可在考察或体检时提供。

5)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聘的,还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聘的,还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6)退伍证(以大学生退役士兵身份报考的考生需提供)。

9、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应聘人员,应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或者出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服务卡》;残疾人应提交残疾人证。

10、应聘人员是否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应聘人员在医院资格初审前可更改报考岗位。没有医院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可改报其他单位或该单位的其他岗位。医院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系统自动禁止该应聘人员改报其他岗位。

 11、对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有疑问如何咨询?

对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与市中区人民医院联系(联系电话:0632-3211886),市中区妇幼保健院(联系电话:0632-3156161)。

12、填报相关表格、信息时需注意什么?

应聘人员要仔细阅读《通知》、《简章》及本须知内容,填报的相关表格、信息等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因信息填报不全、错误等导致未医院资格审查的,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负。

13、违纪违规及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如何处理?

应聘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开招聘的相关政策规定,其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公开招聘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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